关于罪犯付传良暂予监外执行公示书
关于罪犯付传良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对罪犯付传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诊断。2024年7月17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付传良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5期,高钾血症。该患目前疾病符合《辽宁省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第六条,“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024年8月29日,盖州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拟适用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本院将鉴定结论及《调查评估意见书》抄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征求意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2024年10月16日复函,建议我院对罪犯付传良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付传良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对罪犯付传良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盖州市司法局。
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及时向我院反馈,公示期满后我院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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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晓明、张诗钰
盖州市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