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潘永才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公示
(2024)辽0881刑更暂9号
罪犯潘永才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2024)辽088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潘永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该判决生效后,潘永才因患病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经初查后认为,罪犯潘永才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于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立案受理。现将罪犯潘永才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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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