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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赵莹暂予监外执行公示书
关于罪犯赵莹暂予监外执行公示书
  发布时间:2024-05-27 14:05:13 打印 字号: | |

关于罪犯赵莹暂予监外执行公示书

 

关于罪犯赵莹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经本院委托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营口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诊断,诊断结论为:初步诊断,妊娠38+5周,单活胎

2024年2月8日,罪犯赵莹于盖州市妇幼保健院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剖一女活婴。

辽宁省盖州市司法局对罪犯赵莹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拟适用社区矫正(暂予监外)。

本院将罪犯妊娠检查书、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案、检验报告单、门诊病历、彩超报告、检查人员资质证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抄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征求意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罪犯赵莹处于哺乳期为由,建议我院对罪犯赵莹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罪犯赵莹暂予监外执行,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及时向我院反馈,公示期满后我院将依法处理。

反馈电话:0417-7682168

联系人:李晓明、张诗钰

 

                               盖州市人民法院

                           0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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