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辽0881刑更5号
罪犯李成志,男,1987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11987040530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盖州市东城虎斗马峪村15号3-79。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现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23年12月19日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881刑初355号生效判决,罪犯李成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罪犯李成志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其母亲董曼莉担任保证人,经本院委托辽宁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营口市人民医院)对其病情进行检查,诊断结论为:初步诊断,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该患目前疾病符合《辽宁省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第六条,“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辽宁省盖州市司法局对罪犯李成志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成志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李成志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李成志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对罪犯李成志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盖州市司法局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