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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正君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黄正君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21 09:34:05 打印 字号: | |

盖州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辽0881刑更5号

            罪犯黄正君,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241971081030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盖州市西城办事处金都小区3号楼2-302。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23年10月17日,罪犯黄正君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盖州市看守所依据入所体检结果,该人患有慢性2型病毒性肝炎,重度贫血,腹腔积液,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肾结石,门静脉高压,双肺肺大泡,高血压,根据《全省公安监管执法手册》收押工作规范第四款第二项规定,暂不适宜收押,待病情好转后再予羁押。2023年10月25日,黄正君以患有肝硬化等重病,需要长期服药,并随时需要住院抢救、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10月31日,经本院提交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营口市人民医院)进行鉴定。2023年12月8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营口市人民医院)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1、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2、贫血;3、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4、脾功能亢进;5、门脉高压;6、胃底静脉曲张。该患目前疾病符合《辽宁省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第五条中1条款,“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经盖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罪犯黄正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2023年1月2日,我院征求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对罪犯黄正君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罪犯黄正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我院对罪犯黄正君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黄正君暂予监外执行。

                                   

 

 

盖州市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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