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李艳平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4)辽0881刑更4号
罪犯李艳平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在交付执行过程中,营口市看守所依据入所体检结果以及营口市中心医院住院诊断,该人目前患有肺继发恶性肿瘤,肺肿物消融术后,肺肿物,病情较重,建议对其进行病情鉴定,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确定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024年1月29日,李艳平以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如不定期治疗,存在生命危险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初查后认为,罪犯李艳平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立案受理,现将该罪犯李艳平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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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