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荣丙卫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4)辽0881刑更3号
罪犯荣丙卫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盖州市看守所依据入所体检结果,该人患有慢性肾病5期(尿毒症期),在盖州市普济医院血液透析治疗,根据《全省公安监管执法手册》收押工作规范第四款第二项规定,暂不适宜收押,待病情好转后再予羁押。2024年1月17日,荣丙卫以患病需要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初查后认为,罪犯荣丙卫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立案受理,现将该罪犯荣丙卫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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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