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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找工作?你可能正陷入一场骗局!
  发布时间:2023-08-31 14:58: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求职诈骗案。

  李女士(化名)的女儿毕业后一直待业,李女士通过朋友聊天,得知陈某有关系能为女儿安排个稳定的工作,不过需要几万元“打点”。听闻女儿的工作有希望,李女士一狠心,前后拿出16万元交给陈某,托他帮忙把女儿的工作搞定。但实际拿到“打点费”的陈某,根本没有给别人安排工作的能力,后李女士发现陈某的诸多联系方式均非本人,这才知道被骗,最后选择报案。

  海拉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合,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法官说法:从审判实践来看,包括本案在内的不少以找工作、替人办事为名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的骗术其实并不高明,而是基于一些“熟人关系”,抓住被害人急于求成、想走捷径的心理,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就业问题可谓人生中一件大事,求职找工作,请走正规渠道,切勿相信“托人打招呼入职”“有关系帮你进单位上班”等诈骗伎俩,谨防上当受骗。

  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盖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