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亲笔签名却不认账
寄送冥币对抗执行
亵渎司法权威!
依法拘留!
法官说法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抗拒、逃避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对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执行行为存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反映,以及申请救济。情绪激动、脾气暴躁、不懂法律均不能成为妨碍法院依法履职的借口和理由。
本案中,毛某罔顾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侮辱、诅咒申请执行人,扰乱执行工作秩序,并采取了相关侮辱、诽谤、威胁、妨碍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打击。
代表点评
马明,上海市人大代表,闵行区华漕镇赵家村党总支第一书记、村集资委主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