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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拒不归还失主,“争执”后要求赔偿医药费,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4: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告戴大妈诉称,2022年7月的一天,自己在小区门口捡到一部手机。当天,手机机主小周委托两名同学(即该案两名被告)找到原告索要手机。交涉过程中,原告血压升高,身体不适,并被送往医院抢救。之后,原告从医院拿药回家继续治疗。


原告认为自己病情加重是与小周两位同学之间发生争执导致的,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000元。



法院审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周的手机丢失经查询监控,发现手机被原告戴大妈捡到,小周委托两名同学向戴大妈要回手机,戴大妈拒绝返还,两名同学通过民警现场处理的方式取回手机,原告与小周的两名同学之间没有发生语言和肢体上的冲突。


原告戴大妈起诉到法院要求两名同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但经庭审查明,两名同学不存在违法行为、也没有主观过错,原告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和两名同学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戴大妈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戴大妈拾得手机后,在权利人追回遗失物时拒不返还,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定义务。

本案中,经民警处理后,权利人取回了遗失物,戴大妈又以对方追回遗失物时双方曾发生争执导致其血压升高、身体不适为由,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但实际上二被告在向原告要回手机的过程中,没有与原告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在原告拒绝返还的情况下,双方选择报警处理,并通过警察现场处理的方式要回手机,二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也没有主观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风险、损害时有发生,在损害发生后,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利益受损者不能随意要求他人承担责任。法律在保障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也要保护每个人不被任意追究责任,这是法律的秩序价值,也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保障,为社会关系提供可依循的界限和规则,使社会可以稳定、持续发展。因此维权也要依法,不能只凭意气用事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