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大妈诉称,2022年7月的一天,自己在小区门口捡到一部手机。当天,手机机主小周委托两名同学(即该案两名被告)找到原告索要手机。交涉过程中,原告血压升高,身体不适,并被送往医院抢救。之后,原告从医院拿药回家继续治疗。
原告认为自己病情加重是与小周两位同学之间发生争执导致的,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000元。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周的手机丢失经查询监控后,发现手机被原告戴大妈捡到,小周委托两名同学向戴大妈要回手机,戴大妈拒绝返还,两名同学通过民警现场处理的方式取回手机,原告与小周的两名同学之间没有发生语言和肢体上的冲突。
原告戴大妈起诉到法院要求两名同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但经庭审查明,两名同学不存在违法行为、也没有主观过错,原告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和两名同学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戴大妈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