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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22-11-21 10:20: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决撤销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判处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被告人彭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莆田市荔城区尚勤街与荔湖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彭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4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明,被告人彭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本次犯罪时,缓刑考验期还没有届满。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其融入社会。

  但在缓刑考验期内,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被判处缓刑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道,接受社区矫正,一旦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的,不仅会被撤销缓刑,还会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制裁。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