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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活动顾客半路反悔 未签书面合同仍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2-11-16 15:37:42 打印 字号: | |

  每每临近“双十一”,各种促销手段层出不穷,火热的“双十一”撞上风靡的美容活动,又会擦出怎样的法律火花呢?日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办理一起发生在“双十一”期间的美容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1日,张某经营的美容店举办“双十一”优惠活动,活动内容为:顾客充值3800元即送价值5980元的产品,顾客在参与活动后可以任意挑选店内的产品并在店使用,享受美容店提供的洁面、护理、按摩等美容服务,直至5980元消费完为止。为了明确顾客消费记录,张某还制作了消费明细清单簿,清单上载有“日期、美容项目、产品名称、产品价格、付款情况、员工签名、顾客签名”,台账由美容店记录,顾客在每次开封启用产品后予以签名确认。

  “双十一”当天,张某通过微信聊天向顾客杨某发送了活动内容,并询问杨某是否参与,杨某在微信上回复参与但并未支付3800元。后杨某在店内消费数次,认为店内美容师的按摩手法过于生疏,并且使用店内一些产品后皮肤出现严重过敏现象,向张某表示不愿意再消费,并不再支付3800元。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将顾客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价款。

  判决结果

  庭审中,张某、杨某对是否应当支付价款、应当支付多少钱产生争议。后法庭通过审查明细清单中的每一笔消费,计算出杨某参加活动后实际开封启用的产品价格,结合服务合同的特征,对于未实际使用的部分,扣除其中的服务费,本案酌定为500元,最终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原告张某合同款共计2307.44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能成立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口头合同随处可见,如我们在菜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时,实际上我们都与卖方订立了口头上的买卖合同。本案中,张某和杨某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已经对活动的内容、价款、履行方式等都达成了一致,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二、什么是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是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提供服务产品或者行为,另一方接受并给付相应服务费的合同。生活中常见的服务合同,如去理发店理发、去美容院做美容项目、去健身房健身的过程中,实际上我们都与服务提供者订立了服务合同。区别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服务合同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例如,购买绘画课程,约定由李老师授课,那么培训机构就不得自行变更为由王老师授课。本案中,杨某参与活动消费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产品本身,而是购买产品后可以到店使用产品并接受提供的护理、按摩等服务,产品与服务相互依存不可割裂开来。且结合美容店经营的范围、双方消费内容、消费方式等因素,张某和杨某之间为服务合同。

  三、服务质量存在问题,能否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理,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接受服务一方认为供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双方约定的质量,致使自己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通知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

  四、合同解除后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解除之后,双方均不再履行义务,并且若一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造成对方损失,损失方可以请求赔偿合理损失。本案中,张某和杨某之间的合同解除后,对于杨某已经消费部分,应支付对价,对于杨某未消费部分,不再支付对价,并且若履行合同过程中,导致杨某皮肤严重过敏,需要住院治疗,杨某可以要求张某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法官建议

  作为消费者,在参与交易金额较大的活动时,尽量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面对商家提供的合同,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作为商家,尤其是近年来的美容美体行业的经营者,在顾客进行消费时,认真做好台账工作以免出现账目争议;在订立合同时,与顾客确定好提供服务的内容、方式、质量等细节;消费者违约时,也应当及时维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