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宇是一所私立寄宿制学校的初二学生,某日寝室熄灯就寝后,小宇在睡梦中从第二层上铺(护栏高度未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坠落后昏迷,宿管老师和同寝室舍友均始终未察觉。几个小时后,小宇苏醒自行向宿管老师说明身体不适的情况,宿管老师遂联系医院将其送院治疗。后经鉴定,小宇构成伤残,其家属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请问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小宇在本案事故发生时,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小宇在其睡眠过程中不慎坠落,是无意识的生理行为,其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学校虽然在第二层床铺边安装护栏,但未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存在明显的过错,且该学校作为收费高昂的私立学校,对学生的安全应当负有更加严格的义务,故法院判定该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