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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从快!盖州法院公开审理市首例防疫物资诈骗案
作者:宋君平  发布时间:2020-03-07 15:41:16 打印 字号: | |

    疫情当前,正是万众一心,全民战疫的关键时刻,却有不法分子瞄准防控物资紧缺的“商机”,假借销售防控物资之名实施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犯罪,既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更是震慑不法分子、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有效途径。 

 


    2020年3月5日下午14时,盖州市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物资诈骗案,并当庭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系盖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涉疫情案件,为从快从严打击,该案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在公诉机关移送案件当日即立案受理,向被告人韩某送达起诉书后立即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从立案到宣判仅用时二小时。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8日,被告人韩某通过微信聊天群发布销售水果的信息后,将被害人谢某添加好友,在不欲发货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谢某货款人民币9305元,随后将其微信拉黑。

    2020年1月26日至2月4日期间,被告人韩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和QQ在聊天群中发布自己有口罩销售的信息,并将其从网上搜索的口罩照片发给与其联系的被害人,通过微信收取被害人王某货款人民币4425元、王某某货款人民币2030元、夏某货款人民币108元、卢某货款人民币180元、蔡某货款人民币180元、关某货款人民币380元、李某货款人民币200元,共计收取货款人民币7503元。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韩某亲属代其退还了全部赃款人民币1680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大量防疫口罩可供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被告人韩某在疫期间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多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亲属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大多数被害人谅解等情形,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忏悔。

    关山万千重,山高人为峰。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盖州市人民法院将时刻牢记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初心和使命,严格按照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

我们始终相信

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

同舟共济,守望相助

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责任编辑:孙嘉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