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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行引伤害 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孙金花  发布时间:2013-09-28 09:32:37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0月,王某承包位于本村村北的荒地种植果树。2012年8月16日,曹某将通往果园的唯一通道用石桩阻断,并挖沟禁行。王某认为曹某的行为影响了自己的通行,为此发生争执,在双方吵得剑拔弩张时,王某被曹某用砖头打伤,并于当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2013年6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合计5500.00元。

    盖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考虑到双方系同村村民,如果简单地就案办案、判决了事的话,既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彻底化解,又会给当事人邻里相处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两家今后能够融洽相处,办案法官决定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运用调解方式和平解决这起邻里纠纷,但双方对立情绪较大,互不服气,互有敌意,甚至存在矛盾进一步升级的可能,给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办案法官迎难而上,利用午休时间来到该村村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

    本案虽是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但道路通行纠纷是该案的起因,只有解决道路通行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矛盾。办案法官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被告曹某普及相关法律及政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害,并指出其行为的不当之处。在法官多次耐心的劝说下,被告曹某最终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同意恢复道路的畅通,保证王某通行权的实现,同时要求原告王某每年给付一定的补偿费。在做通被告曹某的思想工作后,办案法官为原告分析了诉讼的得失,劝导原告化解矛盾。

    经过不懈的努力,在办案法官的支持下,原、被告对道路通行和医疗费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该案 的调解不仅使当事人节约了人力、财力,而且从根本上化解了双方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并得到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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